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阚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朱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许泽华申请执行阚金生、朱素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4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50000元,负担执行费650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及家庭生产情况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依法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黄郁葱

审判员 聂宏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万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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