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张少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审理经过
2017年12月15日,本院收到张少平的起诉状。张少平诉称:2017年1月4日和5月24日向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请对乐天水厂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性质的拒绝履行公示义务行为给予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处罚申请书》、《请求依法责令乐天水厂王力臣限期履行公示义务申请书》、10月27日递交《请求立即监督王力臣履行公示义务申请书》,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拒不答复。现张少平要求:1、判令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履行公示义务职责,即判令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少平的举报请求)限期作出书面回复送达,即判令被告人对第三人连续4年拒不履行公示义务违法作出是否构成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处罚决定回复,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请判令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放任何个人身份可以查询公示信息,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请判令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彭泽县天红镇乐天自来水厂补报的2014至2017年企业年报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少平的第一项请求的实质与其之前向彭泽县人民法院起诉,后经九江中级人民法院(2017)以赣04行终39号行政裁定书终审裁定的起诉内容是一致的。彭泽县市场管理局2016年9月27日向其作出的回复内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该企业2014、2015年度企业年报未按规定报送,我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于2015年7月27日及2016年7月7日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无企业年报未按规定报送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这 实质上已经对其作出了答复,起诉人张少平的该项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对张少平第二项起诉,因其未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彭泽县市场管理局2016年9月27日向其作出的回复内容已经显示,彭泽县天红镇乐天自来水厂未按规定向其报送企业年报,亦无法向起诉人该企业年报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张少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晓芹 审判员 张晓军 审判员 李文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