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通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满意,曾用名李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李满意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李满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李满意违法所得60000元,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满意负有继续履行罚金和上缴违法所得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