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770590924Y,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余建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明星,系该公司主任。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红水河镇。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8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43228.31元,执行费5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药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海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海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海药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