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128号。
负责人:李宝东,行长。
被执行人:李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执行人:冯阿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缆街116号1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与李志明、冯阿斯、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7101执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雪飞
审 判 员 李伟勋
审 判 员 王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