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萍,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连海,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宁,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杜岁玉,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萍、张连海、张宁与被申请人杜岁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381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高萍、张连海、张宁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本是放贷的专业户,申请人所使用的三笔借款,均是以三分利率计算,被申请人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后高息职业放贷,原审不能以简易程序结案,原审大部分事实尚未查明,故申请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送达给申请人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该判决生效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申请再审日期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再审,故对其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高萍、张连海、张宁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 彬 审判员 胡 岳 审判员 张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