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16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湘01刑更61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湘01刑更28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共计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累计6个表扬加考核分54.5分。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梅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维持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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