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华健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F405-2。 法定代表人吕彩霞。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21)京0101行审33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2096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注册地经营,亦未发现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33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赵德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张鑫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