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2层0536。

法定代表人:吴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牧歌餐饮娱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牧歌餐饮娱乐(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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