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XX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 被告人李文君,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因赌博,2011年1月21日被岳阳市XX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29日由岳阳市XX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理经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以岳楼检刑诉【20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XX。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指派XX员王瑛出庭支持XX,被告人李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机关指控:2021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文君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F×××××小型轿车沿本市岳阳楼区望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岳建小区路段时,将正在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行人罗某撞倒,造成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文君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文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1.6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李文君赔偿了罗某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被告辩称
XX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XX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涉案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收条、XX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证人罗某、瞿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李文君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XX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XX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文君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文君对XX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XX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XX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文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君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XX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文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 志 人民陪审员 翁立刚 人民陪审员 龙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