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现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亮亮,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现伟诉被申请人刘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现伟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朋名下银行存款98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刘朋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现伟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现伟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朋名下银行存款9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刘朋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