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确山县龙山大道北段1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6013801F。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艳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确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艳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725民初2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1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史艳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史艳茹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史艳茹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1月2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史艳茹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0000元。

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2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史艳茹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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