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2015352D。
法定代表人:季国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临江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959072895。
法定代表人:胡忆武,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及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亦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