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司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魏某,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王某,现年36岁,住甘肃省静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司某与被告魏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5月25日,原告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司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司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