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邬训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护华洲村三村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先,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新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建社区马家嘴组。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邬训奇与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湘0981财保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在广东华润电力(云浮)有限公司(广东华润西江发电厂)、广西龙州县农业农村局、广西象州县农业农村局的合同价款(加工承揽费)共计850万元予以冻结。邬训奇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邬训奇与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在广东华润电力(云浮)有限公司(广东华润西江发电厂)、广西龙州县农业农村局、广西象州县农业农村局的合同价款(加工承揽费)共计8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肖军所有的湘岳阳货1529号钢质散货船一艘(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号:341513000006)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湖南华申航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华申1号钢质散货船一艘(船舶所有权登记号:340921000033)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