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视界(沈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3号(1506)。 法定代表人:田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郦,辽宁宣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翔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光山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视界(沈阳)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翔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6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视界(沈阳)传媒有限公司经法定程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新视界(沈阳)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视界(沈阳)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瑷丹 审判员 孙晓芳 审判员 董 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畅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