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荣,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星云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大曹庄镇中镇村。
法定代表人:高怀亮,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赵叶胜,男,约59岁,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下安恬村,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星云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云公司)、赵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1)冀0528民初120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宏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528民初1205号之二裁定并将(2021)冀0528民初1205号案件移送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签订编号为XY202007013号的《河北星云线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拖延交付货物,直至今日都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1月5日起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并被受理,被上诉人得知后,联系上诉人并谎称欲与上诉人调解,最终将缴费时间拖延过去,导致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浙0783民初265号裁定书。但是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河北星云线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一方可向原告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对于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系原告地人民法院,而上诉人于2021年1月5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之时,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就已确定,系东阳市人民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浙0783民初265号裁定书中也再次明确了上诉人的原告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因此上诉人在2021年1月5日起诉时就已确定了管辖法院为东阳市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认为,宁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星云公司无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赵叶胜无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广宏公司曾经作为原告以星云公司为被告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该(2021)浙0783民初265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广宏公司上诉主张以其在(2021)浙0783民初265号案件中的起诉行为排除星云公司向其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权利于法无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星云公司作为原告于2021年4月9日以广宏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作为星云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广宏公司以其曾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广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