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南64号。

被执行人:梅州市印象金沙餐饮娱乐中心,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沿江西路金沙湾国际大酒店B栋1-3层。

审理经过 关于梅州市印象金沙餐饮娱乐中心与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4民初8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梅州市印象金沙餐饮娱乐中心应缴交案件受理费505元。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了案件受理费505元。民事审判一庭撤回移送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14执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宇辉

审判员  朱红标

审判员  张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丽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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