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鑫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6号还房小区D-E区营业房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L9R868。

法定代表人:徐显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楷,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然,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习水县鑫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习水县东皇街道四坪社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29RG1H。

法定代表人:袁圆,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鑫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习水县鑫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鑫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鑫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贵州鑫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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