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江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山市航埠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814720604070。

法定代表人:王伟华,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辉,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书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山市人民医院与被告郑书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书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郑书盛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共计11734.4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郑书盛于2017年11月2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原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腹壁挫伤、腹腔内脏伤待排”。被告在原告处共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3734.44元,被告已支付医疗费2000元,尚欠医疗费11734.44元。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拖欠的医疗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受到保护。现被告已康复出院,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遂涉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书盛于2017年11月2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原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腹壁挫伤。2:腹腔内脏伤待排”。被告于2017年12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外伤性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麻痹性肠梗阻肠系膜挫伤肠粘连梅毒”。被告在原告处共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3734.44元,已支付医疗费2000元,尚欠医疗费11734.44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郑书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人民医院医疗费11734.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被告郑书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绿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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