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拉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李世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陈拉科与李世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拉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由被执行人李世鹏偿还货款134805元,并以1348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09年12月7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甘12执他6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由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世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世鹏逾期未履行。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李世鹏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劵交易信息,额度冻结存款135305.00元(含执行费500元),实际控制886.98元,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李世鹏居住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世鹏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拉科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世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拉科案件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领取执行款886.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田亮亮
审 判 员 杨旭霞
审 判 员 牛旭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