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陵区勇辉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东风社区吉生路保障房1/2号。
经营者:龚勇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勇辉食品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2021年4月13日,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