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南卡先,同仁市农牧局职工,住同仁市。
被告:杨本才让,无固定职业,住同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南卡先与被告杨本才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南卡先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卡先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卡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南卡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