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邹德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栋与被执行人邹德强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0)辽0281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德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邹德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446.88元……”被执行人邹德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此执行已执行到位执行款726.74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正在监狱服刑,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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