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土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佳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嘉禾县锦业铸造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土石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嘉禾县锦业铸造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禾县珠泉镇坦塘工业园兴圆路与景观大道交叉口(锦业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湘(2020)嘉禾县不动产权第0025272号、0025271号、0025270号、0003276号《不动产权证》项下的不动产(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在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土石出具了保单保函,愿为申请人李土石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土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嘉禾县锦业铸造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禾县珠泉镇坦塘工业园兴圆路与景观大道交叉口(锦业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湘(2020)嘉禾县不动产权第0025272号、0025271号、0025270号、0003276号《不动产权证》项下的不动产(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在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土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李土石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