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人):肖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汝南埠镇岳城村四组*号。身份证号码4128291994××××××××。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清正,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反诉人):薛鹏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肖珂与被申请人薛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肖珂不服本院(2020)豫0425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并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肖珂在再审审查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原审中肖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提起上诉的权利,故肖珂申请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肖珂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