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郝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骆祥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苗与郝海涛、骆祥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