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润洲,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王利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王**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常润洲与被申请人王**江、王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润洲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江、王利军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在102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0086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润洲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王**江、王利军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在102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30元,由申请人常润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