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梁双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五台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梁双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梁双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71301120 00106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497.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 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卫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聂笑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