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蔚盛,男,1971年7月11日恒,汉族,住上犹县。
原告:陈蔚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诗泉,上犹县东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蔚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蔚盛、陈蔚洲与被告陈蔚林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陈蔚盛、陈蔚洲于同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蔚盛、陈蔚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蔚盛、陈蔚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蔚盛、陈蔚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