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运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述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成,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台运旺因与被上诉人李述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4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台运旺向本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要求李述福与台运旺当面将所有账目对清,包含税点与交易提成等;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述福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2019年年初,台运旺与李述福合伙经营板皮。双方约定,台运旺负责收款,李述福负责管理账目,台运旺收到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李述福。至上诉之日,双方未进行账目结算,并不是李述福所诉的台运旺欠其模板款44000元及利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李述福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述福与台运旺不存在合伙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台运旺亲笔签的欠条予以确认,请二审法院驳回台运旺的上诉请求。

李述福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000元,并从2020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偿还全部货款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李述福经营建筑模板销售业务。台运旺因承建建设工程之需从李述福处购买建筑模板。2020年10月18日,双方经过对账、结算后,台运旺向李述福出具涉案欠条一份,其上载明台运旺欠李述福现金44000元。此后,因李述福多次向台运旺催讨涉诉模板款无果,遂致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买受人即台运旺在出卖人即李述福处购买模板款,被告在确认收货后,应当按照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的数额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4000元,且被告拖欠原告模板款的事实有被告签字捺印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4000元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2、被告未在履约期限内支付涉案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1)关于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的起算日期应调整为立案之日即2021年4月30日;(2)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原告要求按6%年利率计算,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被告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并可缺席审理与判决。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据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台运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述福支付模板款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本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李述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50元,由被告台运旺负担。

本院在二审期间,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台运旺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2019年转账记录、结算依据,证明我们系合伙关系及欠条44000元是怎么来的。

李述福的质证意见为:转账记录是另外一笔生意,和这个欠条是两码事,最后一张结算数据数字是对的。

本院的认证意见:台运旺提供的证据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将在后续予以阐述。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台运旺向李述福出具44000元的欠条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判决台运旺向李述福支付欠款并无不当。台运旺称双方应当将2019年的账目结算一下,但其又认可2019年的账目与本案欠款没有关联,因此双方就2019年的账目可另行依法解决。

综上所述,台运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台运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丁志欢

审 判 员 卢文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金贺

书 记 员 马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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