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凤凰县老朱汽车修配厂,经营场所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竿子坪镇廖家冲1组。 经营者:朱游山,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现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杜慎国,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凤凰县老朱汽车修配厂与被告杜慎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以杜慎国已付清修理费与汽车配件费为由,于2021年8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凤凰县老朱汽车修配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凤凰县老朱汽车修配厂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冬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