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址: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2248526670。
法定代表人:赵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恭,系该行风险管理部员工。
被执行人:杨汉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代理人:杨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422民初3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汉荣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执行款69204.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78元、执行费9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以与被执行人杨汉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汉荣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2执5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