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799872773U,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段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光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云2625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光辉偿还信用卡本金38409.08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照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段光辉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2020)云2625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38409.08元及利息、滞纳金、以及缴纳执行费492元及诉讼费1032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段光辉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通过对被执行人段光辉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公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段光辉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780元,本院已划拨用于缴纳本案诉讼费780元,另有车牌号为云H×××××南爵牌摩托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15年1月4日),因未能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段光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其对本院调查段光辉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云2625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段光辉仍须履行本案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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