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雪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朱晓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邢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玲与被执行人朱晓军、邢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朱晓军、邢瑞分别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17000元,共计3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410元。被执行人邢瑞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2021年8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晓军于2021年8月21日偿还案件标的款7000元,于2021年9月开始每月至少给付1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之前付清。本案需长期履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18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贵 审判员 尚 涛 审判员 景利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南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