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丁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丁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申请人丁某提供6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丁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丁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