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肖西路299号中粮本园南区100幢01铺。
负责人:吴坤镛。
委托代理人刘焕焕,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林恩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林恩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倩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1820.5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共能耗费114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1923.55元(以所欠物业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年利率3.85%计算自2018年1月1日期暂计至2021年6月1日,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