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更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张贵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贾更玉与被告张贵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4日立案。原告张书贵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更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更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贾更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