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邹承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怀化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怀化商校内****),组织机构代码证:05165066-0。
法定代表人邹承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怀化金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湖南开发区湖天大道构代码证:55951892-7。
法定代表人邹承训,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辉与邹承训、怀化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金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恢749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