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胜祥,男,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聚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2MA77630J2F,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七区。
被告:蒲铭春,男,住十二师221团。
审理经过
原告高胜祥与被告新疆聚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铭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1月15日,原告高胜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调解,当事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胜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胜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