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成霖,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舜州,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苗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王献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与被告苗芳、王献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3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