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亚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于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龙亚玲与被执行人于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于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于彬的银行账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4月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8月17日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2021年4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现在不能执行,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6811.1元,已执行到位7900元,尚有268911.1元未执行到位。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 彪 审判员 何李伟 审判员 刘 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