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仕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

被告:唐兴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杨仕荣与被告唐兴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仕荣、被告唐兴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仕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唐兴能退还杨仕荣保证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唐兴能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唐兴能称其在蒙自市有工程,与杨仕荣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杨仕荣为唐兴能做骨架护坡工程,单价每立方米180元等,并收取杨仕荣20000元保证金。后唐兴能带杨仕荣到工地,做工期间杨仕荣才知道工程不是唐兴能的,唐兴能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构成违约。但唐兴能收取的保证金经多次催要拒不退还。为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前述所请。

被告辩称

唐兴能辩称,工程属于中铁三局,我向一个姓雷的承包,后我将工程转包给杨仕荣施工。我收到杨仕荣的保证金20000元,杨仕荣带着工人到工地施工,因为没有相应的技术做不了,杨仕荣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撤离工人,是杨仕荣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保证金我不退。

争议焦点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1.杨仕荣与唐兴能不能履行《工程劳务施工协议》的原因是什么;2.对杨仕荣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否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杨仕荣向本院提交《工程劳务施工协议》原件1份、《收条》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2019年11月11日,杨仕荣与唐兴能签订协议,约定:唐兴能将工程交由杨仕荣施工,杨仕荣按约定支付唐兴能保证金20000元,但唐兴能实际提供的是人字形骨架护坡工程的事实。

经质证,唐兴能对杨仕荣提供的证据没有意见,认为其提供的就是合同约定的工程。

针对争议焦点,唐兴能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

经过庭审,举证及质证,本院认为,杨仕荣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唐兴能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1日,杨仕荣与唐兴能签订《工程劳务施工协议》,约定:唐兴能将工程交由杨仕荣施工,杨仕荣于同日支付唐兴能保证金20000元,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不能解除《工程劳务施工协议》。现杨仕荣以唐兴能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并拒绝退还保证金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唐兴能退还保证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结合杨仕荣与唐兴能签订的《工程劳务施工协议》约定的内容等本案实际,双方在法律上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故本案的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务合同纠纷。经审查,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杨仕荣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证金,唐兴能主张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菱形骨架护坡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庭审中,唐兴能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认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给杨仕荣施工的主张,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对其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抗辩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唐兴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杨仕荣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唐兴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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