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津江,男,****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
申请人:李玉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申请人:抚顺亚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22号楼1号酒店五层1#。
法定代表人何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津江、李玉芳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支付令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于津江、李玉芳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