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钢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岑松镇屯舟村6组龙光艳家。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冠尧,贵州中黔致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革东镇县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鸣,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钢燕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钢燕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告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92146.3元公司账户资金及相应价值的原木材料、机械设备、产成品等。申请人贵州钢燕木业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钢燕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并冻结被告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146.3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原木材料、机械设备、产成品。
案件申请费1480.73元,由原告贵州钢燕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