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永莉,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腾跃文体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经营者:许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龙泉巷**院**楼**。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腾跃文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关光明 审判员 李 容 审判员 孔 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