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长岭县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蔡某与被告长岭县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蔡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