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妮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峰峰矿区人,现住武安市。
被告:马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峰峰矿区人,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江,武安市武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武安市维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矿建路与光明街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申江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妮妮与被告马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陈妮妮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妮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妮妮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陈妮妮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野进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彦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