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男,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寇某,男,甘肃省陇南市武都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与被告中铁某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寇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杜某于2021年6月3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杜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