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原告吴佑香、刘兴芬、李梓涵、李晨宇与被告神农架林区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开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902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鄂9021民初13号判决书第18页第五段中“综上,上述损失共计1,822,045.52元,除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不划分责任比例外,其余赔偿总额按照上述不确定的各自比例承担责任,即李进自行承担450511.38元(1,802,045.52元×25%);”补正为“综上,上述损失共计1,822,045.52元,除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不划分责任比例外,其余赔偿总额按照上述确定的各自比例承担责任,即李进自行承担450511.38元(1,802,045.52元×25%);”
审判员 赵能华